現在的家政服務員,有極少部分與家政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(現在歸于極少數范疇),這樣保姆、月嫂和家政公司就建立了勞動聯絡,而由家政公司將保姆派遣至雇主家作業。那么,此刻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間構成勞動聯絡,適用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,涉及到法定節假期三薪問題,家政公司應當支付并給與假期,而具體費用應當由家政公司與雇主洽談處理,也就是因為保姆與家政公司存在勞動聯絡,類似于勞務派遣。
而大多數保姆月嫂與家政公司之間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建立勞動聯絡,而因為保姆月嫂作業的特殊性,本身并沒有直接為家政公司支付勞動,也就難以確定實踐勞動聯絡,而雇主作為個人,不具備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矩的用工主體,也就不具備建立勞動聯絡的可能。因此,雇主和保姆月嫂之間的聯絡只能確定為一般的雇傭聯絡,現在能夠調整的法則主要是民法,合同法,侵權責任法等,關于保姆的薪酬,應當按照雇傭時的合同約好支付,即一種雇傭聯絡的合同,兩頭應當按照合同約好來履行,至于三薪,假期等應當在合同里書面約好寫清楚,也能夠口頭約好,呈現膠葛時,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三薪,加班薪酬等條款。
注意,能夠與勞動者建立勞動聯絡的,有必要是合法的用工主體,個人不能作為該主體存在,因此個人雇傭保姆,應當以規范合同進行約好,防止發生膠葛扯不清。但是,就節假期,三薪,加班費等,因為一般雇傭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,因此對于雇傭保姆這些條款只能作為可洽談條款寫入合同
當然,假設契合第一類保姆的情況,保姆有權主張節假期及加班費,但這些是向家政公司主張,至于具體費用,家政公司應當和雇主洽談處理,假設保姆月嫂,沒有和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協議,保姆月嫂歸于個別,雇主不是用人單位和企業,家政公司三方協議,歸于雇傭協議,不歸于勞動協議,雇主不適合出雙倍薪酬。故,家政服務員沒有和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,沒有家政服務員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期這一說。